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建管委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29日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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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5-2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http://www.jiading.gov.cn/jianshe)

2、“上海嘉定”门户网站(http://www.jiading.gov.cn/);

3、“上海嘉定”新媒体;

4、“嘉定建设”公众号;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嘉定区档案馆、嘉定图书馆、嘉定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网上受理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嘉定”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申请网址为http://www.jiading.gov.cn/publicity/ysqgk;

2、现场受理

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地址:嘉定区博乐南路111号(嘉定区政府),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时8:30-17:30,冬令时8:30-17:00),联系电话:021-69989782;

3、传真受理

传真号:59186298;

4、信函受理

收信地址:嘉定区博乐南路111号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邮政编码:201899。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上海市嘉定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上海嘉定”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名称、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24年5月29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