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056 发布机构: 区建管委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28日 主题分类: 依申请转主动公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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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管理委关于转发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7 浏览次数: 【字体:

嘉建管〔2020〕7号

 

区建设管理委关于转发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镇、建筑领域相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工作提示转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认真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部署要求。深入传达学习和部署落实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和工作指引。

    二、切实摸清工地底数。区安质监站和街镇建立两级管控体系,切实摸清区域建筑工地数量和类型:一是报建在建的三种类型项目(配备大机的大型工地、未配备大机但搭建脚手架的工地、装饰装修等其他类工地);二是属地化监管的未报建装饰装修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加强重点人员防控。各建筑工地重点加强来自湖北或途径湖北人员的检查甄别、底数排摸、登记统计和隔离处置,相关数据及时更新汇总上报至区安质监站和属地街镇。

四、严密组织检查督导。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各街镇属地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建筑工地防控工作的检查巡查、监督指导。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加强疫情防控政策的宣贯学习,开展防范知识宣传普及,加强区域从业会员企业落实防控责任机制倡议。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附件2  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工作提示。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沪建办综[2020] 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疫情病毒在各类建筑工地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近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类建筑工地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因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若需在此之前复工或新开工,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属于市重大工程的,应向市重大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加强工地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地现场人员流动。加强对未离沪务工人员及来沪亲属的排摸,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报备。对于当前正在施工或经批准后提前复工的工地,要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实施体温监测,落实环境消毒制度,保持施工现场、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的清洁卫生,并按照“三个覆盖”和“三个一律”的要求,做好工地人员的监测排查,实行工地疫情防控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推动信息登记报告全覆盖,确保在第一时间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三、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各单位要建立防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编制疫情防控预案,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工作提示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各区、各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参建各方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疫情要严把输入关、预防关、应急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防止疫情在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和传播,确保广大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区、各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将紧急通知的要求宣贯落实到每个参建企业、每个建筑工地、每个现场人员。

二、强化疫情防控的管理责任

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各区、各园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防控管理体系,明确每一层级的责任人和主要工作职责;要建立覆盖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的联络体系,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第一时间传达工作要求,做到一级盯一级,层层有落实。

参建各方要编制疫情防控预案,建立防控管理体系,强化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是项目部落实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全面做好施工项目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不得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开工。施工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督促公司所辖项目部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贯穿企业管理层、项目部、劳务公司的防控管理体系。劳务公司是选人用人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第一关的主体责任。项目部是复核选人用人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到清楚了解每一名进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具体情况。

三、严格执行复工时间规定和审批要求

本市建筑工地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因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若需在此之前复工或新开工,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属于市重大工程的,应向市重大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未复工工地应做好值班值守工作,严禁外来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总包单位应对值班人员、留宿工地人员及相关探亲家属,加强监测排查,每天2次对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

(二)已复工工地的人员,不得外出流动。建立双人体温检测制度,一人负责检测,一人负责复核,每天2次必须逐一检测体温,并记录在案。

(三)施工总包单位要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按照班组、工种,逐一排查全体人员的姓名、籍贯、来去方向、时间及交通工具等信息,必须做到绝无遗漏。

(四)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严格按照卫健委有关规定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隔离场所应向属地社区、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配送材料、物资的外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车上人员不得出驾驶室,货物、物资由项目部安排工地内人员接收和装卸。

(六)生活保障物资应由专人外出采买,外出人员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出入时间、路线做好登记备案。

五、实行报告制度

疫情防控工作实行复工疫情防控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工地每天中午十一点前向属地监督机构报送项目复工情况及疫情防控情况,各区、各园区属地监督机构每天十一点前向市安质监总站报送辖区项目复工情况及疫情防控情况(详见附表)。

工地发现有体温不合格、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等情况的,应迅速实施隔离,实行紧急报告制度,确保在第一时间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同时将情况如实报送属地社区、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加强施工现场卫生管理

参建各方做好卫生防疫保障工作,必须配备体温检测仪、口罩、消毒等医用防护用品,确保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卫生防护用品到位,满足卫生防疫要求。

各工地要保持施工现场、食堂、厨房、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的卫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和个人卫生防护,生活垃圾分类清理,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垃圾。

七、加强宣传教育

各施工现场要全面启动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工地复工后,相关卫生防疫教育应纳入进场教育和每日岗前教育。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各园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目标责任的落实,对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和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采取限制市场进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取消该项目一切评优资格,另外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附表1: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报表

附表2:体温不合格人员相关信息统计表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