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E8201000-2024-010 | 发布机构: | 区建管委 |
生效日期: | 2024年02月09日 | 文 号: | 嘉建管[2024]10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嘉建管[2024]10号嘉定区农户建房质量安全管控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管理,进一步健全规范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农村住房建设风貌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现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6号)、《关于开展本市农村住房建筑活动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建村镇〔2023〕4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区农户建房,即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包括新建、改扩建及修缮。
本区农村集体建房、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和组团式更新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相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职责
(一)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农户建房建筑活动的监督指导,细化明确农宅风貌建设要求与质量安全管控标准、推进实施乡村建筑师制度、组织培育乡村建设工匠等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政府(街道、管委会))是农户建房建筑活动质量安全监督的实施主体,应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农户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农户建房实施审批和管理;加强对农户拆房和建房行为的质量安全现场管理,切实履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责任,为农户建房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镇政府(街道、管委会)指导下,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在做好农户建房申请资格审查、信息公开公示基础上,扎实开展开竣工查验、施工行为监督检查、居住期常态管理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将农户建房管理工作列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三、实施内容
(一)施工图纸审核
农户建房应当使用包括建筑、结构等专业施工图纸,并符合村庄建筑设计风貌要求。施工图纸可由建房村民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鼓励由镇政府(街道、管委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用乡村建筑师等专业设计人员进行设计,设计方对施工图纸质量负责。镇政府(街道、管委会)要委托第三方专业审图机构或乡村建筑师对图纸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在完成村级申请受理、镇级部门审核、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审批及备案后,方可具备住房建设施工条件,并按照如下要求对建筑施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施工队伍审核
农户建房可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由乡村建设工匠组成的施工队伍承担,具体由各镇政府(街道、管委会)明确规定,并对施工单位(队伍)资质进行审核。建房村民与施工单位(队伍)签订建房协议,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施工单位(队伍)须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并配备符合规定的质量员、安全员。
(三)质量安全监管
开工前,农户建房应在现场设立施工铭牌(附件2),公示建房基本信息。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应落实质量安全专管人员,查验施工图纸、建房协议、安全生产书面承诺等建房要件,审核及查验的资料需规范建档,并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台账资料报送区建设管理委备案。
开工时,镇级职能部门应落实质量安全专管人员会同村委会联合组织现场查验,查验房屋建造定位、施工准备及现场管理等情况,并进行开工交底告知和安全培训,做好记录台账。
建设过程中,建立区级抽查、镇级巡查、村级检查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监督管理过程台账备查,督促农户建房项目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与村民监督作用,落实专人对施工过程进行日常检查,鼓励发掘吸纳乡村建设工匠或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等作为补充力量开展日常检查。镇政府(街道、管委会)要明确相应职能部门、落实质量安全专管人员负责施工监管,或采购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定期对农户建房活动开展动态巡查。区建设管理委联合区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开展巡检抽查。
(四)改扩建及修缮监督
经批准允许改扩建用于经营的农村住房,以及需要修缮的农村住房,在依法依规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参照限额以下小型项目管理对其建筑活动实施监管,开工前加强属地备案和信息报送,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农村住宅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委托市房管局公示名单内的检测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五)竣工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向镇政府(街道、管委会)申请验收。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在接到农户申请后5日内,由镇级农村经营管理、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按图施工、是否已将管理部门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附件3)。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应在15日内将验收情况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备案。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户按规划易地实施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级组织依法收回,并由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区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区建设管理委强化与区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和业务支持,共同指导街镇规范有序实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活动;镇政府(街道、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农户建房管理实施办法(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队伍及体系建设;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分配、使用民主决策程序,加强农户建房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二)细化完善监管举措
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应结合区域实际,根据本意见相应制定镇级农户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镇级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完善施工图审图机制,细化明确质量安全监督制度,用足用好乡村建筑师及乡村建设工匠,夯实专用监理要求。实施细则报区建设管理委备案。
(三)严格考核监督检查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将纳入镇政府(街道、管委会)绩效考核,各镇政府(街道、管委会)要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区级部门、各镇政府(街道、管委会)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四)推动长效安全管理
农户建房竣工验收后,镇、村两级落实日常检查和动态巡查机制,纳入联勤网格常态化管理。镇政府(街道、管委会)要加强对破坏风貌、改变承重结构等违规改造行为及其它违章搭建行为的管控和查处。严禁既有农村住房违规加层加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同时,各镇政府(街道、管委会)还应按照市、区两级有关农村房屋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开展常普常新、日常检查、网格化巡查等工作。对于新发现的隐患房屋,严格按照危房整治要求和标准,采取相应的硬隔离管控等措施,制定“一房一方案”推进工程性整治闭环。
五、其他
本意见自2024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嘉定区农户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细则
2.施工铭牌(参考样张)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参考样张)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