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E8201000-2023-018 | 发布机构: | 区建管委 |
生效日期: | 2023年05月16日 | 文 号: | 嘉建管〔2023〕18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嘉建管〔2023〕18号关于印发《嘉定区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相关行业企业:
现将《嘉定区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嘉定区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推进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根据《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方案》《上海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和《嘉定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及风险特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实落细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上海市78条工作举措”和“嘉定区78条工作举措”,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结合我区正在开展各类专项治理,围绕我区建设领域中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燃气、农村自建房等重点,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嘉定区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区建管委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牵头抓总,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为常务副组长,负责统筹具体工作推进,相关行业领域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负责各自分管领域工作推进。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建筑业管理科,负责专项行动日常组织、协调调度、梳理汇总等工作。委建筑业管理科、设施管理科、城乡建设科分别牵头负责建筑施工、燃气、农村自建房等领域的排查整治工作,区监管中心、区综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建筑施工、燃气等领域的排查整治工作,组建专门工作小组,明确具体牵头负责人员,根据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各街镇配合做好我区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如涉及跨领域、跨部门的隐患问题,区建管委及时抄告联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处置。
三、主要内容
(一)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建筑、燃气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发挥好主要负责人的主导作用,一级推一级将排查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排查整改质量。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向区建管委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
2.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基础上注重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 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 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 根据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 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狠抓行业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尽快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抓紧制定印发本部门专项行动方案,加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条”上的统筹推动。要结合事故教训,明确本次整治的重点事项,同时要按照市级条线要求,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通知到行业内企业单位,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 、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要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五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地区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5.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
(三)落实实施主体责任,切实推动农村自建房隐患问题排查整治闭环销项
各街镇作为农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的实施主体,要会同职能部门增强纵向协作的强大合力,立足实际,着力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卡点”问题。按照市住建委明确的操作路径、工作标准,进一步强化指导共享、协同联动,主动凝聚共识,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1.切实夯实排查责任。按照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对标对表“完成排查、信息录入,分级审核、数据入库,落实整治、验收销项”的工作要求,紧紧抓住审核进度和整治进展“两大关键要素”,以日促周、以周促月、以月促季,务必保质保量、按时高效完成自建房数据排查。
2.严格鉴定质量标准。参照市级数据质检模式和危房整治要求,区、镇两级加强检查指导、数据质检和审验复核工作,全程督导第三方服务质效,结合内外业质检结果,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考核和约束,持续推进数据审核质量进度高效有序可控。同时,严格落实初判隐患房屋的专业鉴定,按照鉴定结论制定“一房一方案”,推进工程性整治措施落地。
3.强化整治验收闭环。紧紧围绕“数据全部通过审核入库、危房全部完成整治销项”的工作目标,按照思想认识、行动手势、技术标准、完成质量“四个一致”的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形成全区横向一体协作、上下联动发力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大推进力。
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住房的建设管理,规范建立区、镇、村三级常态检查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动态维护更新房屋系统数据,及时发现、消除潜在安全隐患。
四、排查重点
(一)建筑施工领域
1.施工安全管理方面: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基坑工程方面:
(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4)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3. 模板工程方面:
(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4. 脚手架工程方面:
(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5.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方面: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7)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6.高处作业方面: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7.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
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8.有限空间作业方面:
(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9.拆除工程方面:
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0.暗挖工程方面:
(1)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2)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11.其他方面:
(1)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燃气安全领域
1.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安全风险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依法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建立与岗位、职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3.燃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隐患。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有效实施。
4.燃气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或者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
5.燃气管道占压安全风险隐患。燃气管道被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占压,或者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燃气场站安全防护距离安全风险隐患。燃气场站的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7.入户安检制度风险隐患。燃气企业未根据不同用户分类制定入户安检制度,或者未有效实施。
8.燃气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安全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装设燃气泄漏报警器等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未启用、失效。
9.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销售安全风险隐患。瓶装燃气未实行实名制销售,未实现充装销售安全追溯管理。
(三)农村自建房领域
1.对排查鉴定为C、D级的房屋,落实“一房一方案”工程性整治措施,并按照“一栋一策”组织分级验收情况。
2.对存在硬隔离管控、工程性整治不到位等问题,建立整改清单和销号制度执行情况。
3.持续巩固整治成果,定期组织开展“回头看”,坚决杜绝已整改的问题再次发生的工作落实情况。
4.举一反三、拔点清面,推动问题彻底性解决,坚决防范自建房领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实情况。
5.对农村自建房安全常态化开展检查巡查,立查立纠、及时整治消除隐患的工作落实情况。
五、阶段安排
(一)进行动员部署(2023年5月中旬)
建立健全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专项行动排查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传达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激发增强各级做好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意愿。要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安全重大问题及农村自建房结构隐患。
(二)指导帮扶自查(2023年6月底前)
督促指导企业对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认真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建立建设领域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每月按规定主动报告。原则上企业在5月底前要完成第一轮自查上报。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各街镇、各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针对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街镇、产权人自身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自查自改,在全面完成排查鉴定基础上,严格落实隐患整治相关要求。同时,开展好相关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三)开展巡查检查(2023年7月至11月)
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针对整改难度大的,加强指导并形成整改方案,推动问题隐患整改闭环;针对逾期未整改的,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挂牌督办,推动整改销项;针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执法手势,并开展联合惩治、信用惩治。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巩固经验提升(2023年12月)
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各部门要明确有关负责同志牵头抓总,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小组,明确各级职责分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夯实各级各类岗位职责,通过严密组织和细致排查,全面防范化解我区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推动行业领域安全稳定运行。
2.突出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压实到企业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确保责任链条不空一岗、不落一人。特别是要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牵头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和保障责任,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3.强化督导检查。要充分运用明察暗访、联查检查、交叉互查、专家会诊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对企业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排查整治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的,加强通报提醒、警示约谈、联合惩戒、移交问责;对确实有重大风险隐患却查不出或查出后督改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或有影响安全事故的,严肃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强化制度建设。要坚持边整治、边总结,在推进建设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的原则,分析共性问题,研究解决对策。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本区防范化解建设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提升我区建设领域安全治理水平。
根据区安委办工作要求,配合开展调度通报、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定期调度掌握各街镇、各有关企业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委各专门工作小组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2023年8月7日前、2023年12月底前报送区建管委建筑业管理科。如市级条线部门在本次行动期间,制定发布其他建设领域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区建管委将及时通知提示。
联系人:区建管委建筑业管理科 毕逸文 69980071
附件:
1.嘉定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自查表
2.嘉定区燃气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3.嘉定区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4.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区建管委)调度表
附件1
嘉定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自查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 检查 内容 | 检查标准 | 问题描述 (未涉及填写基本符合) |
1 | 施工安全管理 | (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是否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 |
2 | 基坑 工程 | (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是否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3)深基坑施工是否进行第三方监测; (4)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是否及时处理: ①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②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③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④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 |
3 | 模板 工程 | (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是否超过设计值; (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是否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 |
4 | 脚手架工程 | (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是否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是否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的情况。 | |
5 |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是否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是否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是否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7)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 |
6 | 高处 作业 |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是否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是否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是否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是否做可靠连接。 | |
7 | 施工临时用电 | 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是否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 |
8 | 有限空间作业 | (1)有限空间作业是否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是否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是否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 |
9 | 拆除 工程 | 拆除施工作业顺序是否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 | |
10 | 暗挖 工程 | (1)作业面带水施工是否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2)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是否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是否及时采取措施。 | |
11 | 其他 | (1)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情况。 (2)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的情况。 |
检查人员: 日期:2023年 月 日
附件2
嘉定区燃气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 ||||
被检单位: | 检查日期: | |||
序号 | 隐患类型 | 检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督查情况 |
1 |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安全风险隐患。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依法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
2 | 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隐患。 | 未建立与岗位、职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 ||
3 | 燃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隐患。 | 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有效实施。 | ||
4 | 燃气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风险隐患。 | 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或者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 | ||
5 | 燃气管道占压安全风险隐患。 | 燃气管道被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占压,或者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
6 | 燃气场站安全防护距离安全风险隐患。 | 燃气场站的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
7 | 入户安检制度风险隐患。 | 燃气企业未根据不同用户分类制定入户安检制度,或者未有效实施。 | ||
8 | 燃气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安全设施安全风险隐患。 | 未按规定装设燃气泄漏报警器等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未启用、失效。 | ||
9 | 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销售安全风险隐患。 | 瓶装燃气未实行实名制销售,未实现充装销售安全追溯管理。 | ||
被检单位签名: | 检查单位签名: |
附件3
嘉定区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1.基本情况 | |||||||||
地 址 | 省(市、区) 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路(街、巷) 号栋 | ||||||||
产权人(使用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房屋用途 | □ 经营性自建房 (是否同时自住 □是□否) | 具体用途包含(多选) □餐饮饭店 □民宿宾馆 □批发零售 □休闲娱乐 □教育培训 □医疗卫生 □养老服务 □生产加工 □仓储物流 □出租居住 □商务办公 □农贸市场 □宗教场所 □其他(请填写具体用途) | |||||||
□ 其他自建房 | |||||||||
人员聚集场所周边 | □学校 □医院 □商贸市场 □其他 | ||||||||
土地性质 | □国有土地(□居住用地 □商住用地 □商业用地 □国有非建设用地 □其他 ) □集体土地(□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非建设用地 □其他 ) | ||||||||
所在区域 | □城市建成区(□城乡接合部 □城中村 □拆迁安置区 □工业园区) □建制镇 □集镇 其他 | ||||||||
房屋基本信息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建成时间 | □建造年代(□1980年及以前□1981-1990年□1991-2000年 □2001-2010年□2011-2015年□2016年及以后)□具体年份: 年 | ||||||||
2.建设情况 | |||||||||
常住或使用人数超过10人 | □是 □否 | ||||||||
设计方式 | □有专业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 □无专业设计(未采用标准图集) | ||||||||
建造方式 |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建筑工匠建造 □自行建造 □其他 | ||||||||
结构类型 | □砌体结构(□预制板 □现浇板 □木或轻钢楼屋盖 □石板或石条)□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木(竹)结构 □土木/石木结构 □混杂结构 □窑洞 □其他 | ||||||||
改扩建情况 | 是否改扩建:□是 □否 改扩建次数: 次 | ||||||||
改扩建内容(多选):□加层 □加夹层 □加隔墙 □减柱 □减隔墙 □建筑外扩 □破墙开洞 □其他 | |||||||||
是否装修:□是 □否 装修是否改变主体结构:□是 □否 | |||||||||
3.管理情况 | |||||||||
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多选)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宅基地批准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动产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工商执照) □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行业: )□以上手续均无 | ||||||||
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 | □是 □否 | £违法建设(£违法占地 □违法新建 □违规改扩建 □违规改变用途) □违法审批(□违法用地审批 □违法规划审批 □违法建设审批 □违法经营许可) | |||||||
4.排查情况 | |||||||||
结构状况 | □无变形损伤 | □有变形损伤,具体部位:□墙体 □梁柱 □地基 □屋面 □楼板 □其他 | |||||||
使用安全隐患 | 增加堆载(二层及以上堆放大量重物):□是 □否 □其他 | ||||||||
初步判定 | □危险房屋(不安全) □暂无危险房屋(基本安全) □潜在危险房屋(需要安全鉴定) |
现场核实人员: (签字)
年 月
附件4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
(区建管委)调度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2023年 月 日 主要领导签字:
总体 情况 | 1 |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2 |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3 | 检查发现的重大 事故隐患(个) | 4 | 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5 | 政府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市 | 区 | 街镇 | 6 |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市 | 区 | 街镇 | |
对企业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1 | 抽查检查的企业 总数(家) | 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 4 |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 |||||||
5 |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6 |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
7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 混乱(家) | 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 1 | 帮扶指导重点街镇 (家次) | 2 |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 ||||||
3 | 行政处罚(次,万元) | 4 |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 |||||||
5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6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
7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 8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
9 |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 10 | 约谈通报 有关地区及部门(次) | |||||||
党委 政府 组织 领导 情况 | 1 | 区领导到委办局专题研究安全工作 | (次数)
| (简要填写专题研究时间、参会区领导姓名、地点和事项) 1、...... 2、...... ...... | ||||||
2 | 区领导率队检查安全工作 | (次数)
| (简要填写现场督查时间、区领导姓名、地点和检查事项) 1、...... 2、...... ...... | |||||||
3 | 委办局党委(组)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 十五条硬措施 | (次数)
| (简要填写专题研究时间、参会主要负责同志姓名、地点和事项) 1、...... 2、...... ...... | |||||||
4 | 委办局党委(组)主要负责同志专题研究 | (次数) | (简要填写专题研究时间、参会主要负责同志姓名、地点和事项) 1、...... 2、...... ...... | |||||||
5 | 委办局党政负责同志现场督导检查(次) | (次数)
| (简要填写现场督查时间、领导姓名、地点和检查事项) 1、...... 2、...... ...... | |||||||
6 | 委办局党政负责同志到企业宣讲(次) | (次数) | (简要填写宣讲时间、领导姓名、地点和宣讲内容) 1、...... 2、...... ...... | |||||||
7 | 是否在区级或以上 主流媒体播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 | (次数) | (简要填写播放时间、媒体名称、播放平台和播放内容) 1、...... 2、...... ...... | |||||||
8 | 组织开展考核巡查督导检查 | (次数) | (简要填写巡查时间、地点和巡查内容) 1、...... 2、...... ...... | |||||||
9 | 举报奖励(万元,其中 匿名举报查实奖励) | 10 | 委办局配备专兼职 技术检查员数量(人) |
注:1.调度表自5月份开始上报,每月28日前上报截至上月末的累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对照方策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