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E8201000-2022-015 | 发布机构: | 区建管委 |
生效日期: | 2022年06月15日 | 文 号: | 嘉建管〔2022〕15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嘉建管〔2022〕15号关于印发《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房屋建筑和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监管中心、区受理中心、区综管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建筑和燃气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 号)《上海市房屋建筑和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沪建质安〔2022〕232 号)等文件要求,区建设管理委制定了《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房屋建筑和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房屋建筑和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房屋建筑和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建筑和燃气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 号)《上海市房屋建筑和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沪建质安〔2022〕232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和考察上海时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以全面消除建筑和燃气工程安全隐患为目标,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为指导思想,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嘉定区区域环境和安全综合整治百日行动及我委安全生产月活动,全力推进我区房屋建筑和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严控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
1.严格落实管理制度。督促各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控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有关要求,细化管理措施,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牵头单位:监管中心)
2.严格做好隐患排查。突出抓好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整治,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整治,加大现场隐患排查巡查力度,“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和消除各类重大隐患。(牵头单位:监管中心,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3.严格做到闭环整改。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员,严格落实销项负责人制度,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整改一项、销号一项,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实现闭环管理。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项目和人员,依法依规处理,直至整改完成。(牵头单位:监管中心,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二)夯实管理基础,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1.加强人员培训教育。工程各参建单位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强化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晨会”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牵头单位:监管中心,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2.严格落实手册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把贯彻落实手册与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手册制度落地见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手册有关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国有企业、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落实手册要求。(牵头单位:监管中心,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3.充分发挥保险作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保尽保。各保险机构或其委托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提高现场检查深度,保证检查频次。(牵头单位:监管中心,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三)确保防护到位,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强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参建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强化“四口五临边”等部位保护措施,做好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安全防护,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牵头单位:监管中心,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2.加强关键人员到岗履职。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关键人员,特别是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每道工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清晨、夜间等时间段,对仍需要施工的项目,必须确保有项目经理(或项目生产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在场在岗。(牵头单位:监管中心,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3.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鼓励工程参建单位优先使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快推广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鼓励利用先进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推动智慧工地建设,加快“智慧工地”试点推进,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智能化管理水平。(牵头单位:监管中心,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4.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项目事故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牵头单位:监管中心,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四)规范建设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整治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内容包括: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依法必须招标而不招标,不按照规定在制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的。(牵头单位:受理中心,配合单位:监管中心)
2.整治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行为。重点整治内容包括:使用未经审查的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者“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提前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牵头单位:监管中心,配合单位:受理中心)
3.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重点整治内容包括: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资质不满足要求单位;将建筑工程支解发包;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牵头单位:监管中心,配合单位:受理中心)
4.整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不规范承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重点整治内容包括: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揽工程业务;出借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承揽工程业务;将所承揽的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牵头单位:监管中心,配合单位:受理中心)
5.协调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协调区相关部门抓紧完成“两违”专项清查,重点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优先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采取措施,分级分类妥善解决。要全面排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实施整改。(协调部门:建筑业管理科)
(五)强化责任落实,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作用
1.强化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国有企业、商业地产公司、政府科教文卫单位等各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整体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督促其它参建单位承担各自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批先建、肢解工程、违规发包等行为;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施工措施费,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要求或者默许施工单位盲目抢工期、赶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巡查,督促做好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牵头单位:监管中心,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2.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作用。带头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要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产。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打造一流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牵头单位:监管中心,责任主体: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六)突出整治重点,加大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紧盯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易发多发的重点内容和薄弱环节,以穿透式监管、精准式整治为导向,开展“十必查、十必处”重点整治,针对危大工程不按方案施工、临边洞口防护措施不到位等10项内容,对每个在建项目逐项内容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重拳出击,对照“整治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标准”,对有关企业和责任人员从严从重查处。(牵头单位:监管中心)
(七)确保依法纳管,加强燃气管道保护和工程安全管理
1.确保燃气工程纳入监管。对在建燃气工程管理环节程序的落实情况进行排查,根据本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确保各类燃气工程依法纳入监管体系。(牵头单位:综管中心、配合单位:监管中心)
2.加强燃气管道保护。对在建各类工程开展排查,重点落实工程涉及或周边燃气管道保护手续办理,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打击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牵头单位:监管中心、配合单位:综管中心)
3.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工程建设单位采取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管道保护工艺、设备,加快推广智能建造、监测技术产品,降低施工对管道安全风险。(牵头单位:监管中心)
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中质量安全不落实、违规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人员挂靠、无证上岗行为。(牵头单位:综管中心、配合单位:监管中心)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动员(6月13日前)。区建设管理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委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机关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组员,明确工作内容,厘清工作计划,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下发,全面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企业自查(6月25日前)。区建筑业监督管理中心、区建筑业事务受理中心、区城市建设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根据职能分工督促建筑工地、建筑企业、燃气工程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闭环整改,并由建设单位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报送至各监督单位统一汇总、归档,由监督单位各自做好台账备查。
(三)区级检查(7月31日前)。区建筑业监督管理中心及区建筑业事务受理中心对全区在建工地、区城市建设综合管理事务中心对各新建、改建燃气工程开展一轮全覆盖检查工作,结合线上、线下检查,突出整治重点,确保应检尽检,不留死角,做好隐患记录,填写“一工地,一清单”(附件5),并形成“安全生产隐患清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督促闭环整改,并于8月12日前将“安全生产隐患清单”报送至建筑业管理科,毕逸文(联系电话:69980071)。
(四)安全“回头看”(9月15日前)。区建设管理委组织区建筑业监督管理中心、区建筑业事务受理中心、区城市建设综合管理事务中心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工作,重点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清单”对前一阶段排查整治中发现隐患问题的、存在安全风险的重点项目进行复核跟踪,确保整治有成效、安全有保障。
(五)巩固提升(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及时总结整治工作,研判分析形势、梳理突出问题、剖析深层原因,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完善住建领域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作要求
一是扎实推进,确保工作落地。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紧抓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统一工作手势,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综合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督导方式,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力度,促进监管高效化、数字化转型。
二是及时跟进,保证整改闭环。保持安全生产检查、监督高压态势,确保发现一处,整改一处,销号一处。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坚决防止因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导致的事故发生。
三是加强宣传,压实主体责任。在排查、整治、执法的基础上加大安全隐患危害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进展和成效。同时,主动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是加强沟通,疏通信息渠道。区建筑业监督管理中心、区建筑业事务受理中心、区城市建设综合管理事务中心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完成以下信息填报工作:
1.每月填写“房屋建筑、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月报”(附件2)相关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梳理亮点工作(500字左右),于每月最后一日中午12:00前报送至建筑业管理科(附件2)。
2.6月30日前收集各建筑工地、建筑企业、燃气工程自查报告及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并做好台账(附件3)备查。
3.区建筑业监督管理中心、区城市建设综合管理事务中心在排查过程中针对每一建筑工地、燃气工程填写“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点整治内容”(附件5)。
4.8月12日前将“安全生产隐患清单”(附件4)报送至建筑业管理科。
联系人:赵泽俊、 毕逸文
联系电话:69989782、69980071
附件: 1.房屋建筑、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月报
2.企业自查台账
3.安全生产隐患清单
4.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点整治内容
5.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点整治内容处置标准
附件1 | |||
房屋建筑、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月报 | |||
填报单位(盖章): ***区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
一、全区开展房屋建筑、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情况 | |||
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体系情况 | |||
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及施工作业管理情况 | |||
是否将危大工程项目信息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 |||
类别 | 数量(个) | ||
全区在建房屋建筑、燃气工程项目数量 | |||
实名制管理项目数量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各级部门组织检查组 | ||
检查企业(家) | |||
检查在建项目 | |||
基坑工程 | 发现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发现重大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模板工程 | 发现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发现重大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脚手架工程 | 发现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发现重大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 发现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发现重大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高处作业 | 发现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发现重大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施工临时用电 | 发现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发现重大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有限空间作业 | 发现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发现重大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拆除工程 | 发现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发现重大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暗挖工程 | 发现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发现重大隐患数目 | |||
整改条数 | |||
责令限期整改项目 | |||
停工整改项目 | |||
行政处罚案件 | 案件数目(起) | ||
停业整顿企业 | |||
处罚责任人员 | |||
处罚金额(万元) | |||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 结合实际编制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数量 | ||
企业编印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数量 | |||
全区从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 A证人员 | ||
B证人员 | |||
C证人员 | |||
特种作业人员 | |||
关键责任人员到岗率 | |||
提升施工现场人防技防水平 | 上月企业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人次 | ||
特种作业人员 | |||
“三类人员”安全培训人次 | |||
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资金(万) | |||
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程项目数 | |||
应用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的工程项目数 | |||
智慧工地试点项目数 | |||
在建工程项目根据事故风险和可能存在的泥石流、滑坡、内涝、台风等风险,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数量 | |||
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次数 | |||
参与应急演练人员 | |||
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行为 | 应招未招标的项目数 | |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数 | |||
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数 | |||
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项目数 | |||
“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的项目数 | |||
合计 | |||
发承包违法违规违规行为 | 建设单位肢解发包项目数 |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围标串标项目数 | |||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项目数 | |||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项目数 | |||
合计 | |||
查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数 | |||
依法处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单位数量 | ||
处罚责任人数量 | |||
累计罚款金额 | |||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 | |||
停业整顿项目 | |||
降低资质等级 | |||
吊销资质证书 | |||
限制投标的单位 | |||
限制投标的个人 | |||
停止执业 | |||
吊销执业证书人次 | |||
终身不予注册人次 |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处罚数量 |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处罚数量 | |||
在新闻媒体等平台曝光的违法单位数量 | |||
在新闻媒体等平台曝光的违法责任人数量 | |||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 | 全区现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数量 | ||
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 |||
不履行法定程序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 | 依法处罚单位数量 | ||
依法处罚责任人人次 | |||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人次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 | 依法处罚单位数量 | ||
依法处罚责任人人次 | |||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人次 | |||
现有安全文明示范工程数量 | 总计 | ||
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数 | |||
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总数的比例 | |||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整治 | 开展“十必查、十必处”重点整治情况 | 检查工程项目数量 | |
整改项目数量 | |||
暂缓施工项目数量 | |||
停工整改项目数量 | |||
依法处罚单位数量 | |||
依法处罚责任人人次 | |||
其他 | |||
二、全区房屋建筑、燃气工程安全事故情况 | |||
类别 | 数量 | ||
上月共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 总计 | 次数 | |
死亡人次 |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 |||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 次数 | ||
死亡人次 | |||
重伤人次 |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 |||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 次数 | ||
死亡人次 | |||
重伤人次 |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 |||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次数 | ||
死亡人次 | |||
重伤人次 |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 |||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次数 | ||
死亡人次 | |||
重伤人次 |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 |||
如本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至少报送一起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起因、伤亡情况、处理情况通报、整改措施等内容。 | |||
三、亮点工作情况 | |||
原则上每月至少上报1项治理行动工作亮点材料,包括: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智慧工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落实、政府投资工程示范样板、把重大隐患当做事故处理等方面,每篇500字左右。 |
附件2
2022年嘉定区房屋建筑和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 企业自查台账 | ||||||||||||
填写说明:请区建筑业监督管理中心、区建筑业事务受理中心、区城市建设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根据工作要求组织建筑工地、建筑企业、燃气工程填写此台账,6月30日前完成并备查。 1.项目性质:建筑工地为在建新改扩工地,由区建管中心统筹;建筑企业为未开工,处于招投标阶段的建筑企业,由区受理中心统筹;燃气工程为新建改建燃气工程,由区综管中心统筹;2.其他信息如实填写。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项目性质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自查完成时间 | 整改完成时间 | 发现隐患数量 | 已整改数量 | 发现重大隐患数量 | 已整改数量 |
建筑企业(招投标专项) | ||||||||||||
附件3
2022年嘉定区房屋建筑和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 安全生产隐患清单 | ||||||||||||
填写说明:请区建筑业监督管理中心、区建筑业事务受理中心、区城市建设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根据工作要求检查建筑工地、建筑企业、燃气工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此台账,8月12日前完成并发送至建筑业管理科,毕逸文,联系电话:69980071。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项目性质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检查完成时间 | 整改完成时间 | 发现隐患数量 | 已整改数量 | 发现重大隐患数量 | 已整改数量 |
燃气工程 | ||||||||||||
附件4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点整治内容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整治重点 |
符合 | 不符合 (描述问题) |
不涉及 | |
危大工程凝土装配式安装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中针对 构件安装临时固定施工工艺技术和安全保证措施缺失。 | ||||
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不按方案施工。 | ||||
正在施工的作业层临边、洞口防护设置不及时。 | ||||
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包含且不限于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位装置、高度限位和施工升降机的高度极限限位、电缆导架等)定期 维护保养并确保装置完好。 | ||||
未按规定购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 |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参建单位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 | ||||
整治危大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到岗履职的问题。 | ||||
整治危大工程不按专项施工方案验收的问题。 | ||||
整治塔机基础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的问题。 | ||||
整治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进场核查的问题,杜绝翻新机械及组 装机械。 |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附件5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点整治内容处置标准
整治内容 | 检查依据 | 处置依据 | 处置标准 |
(1)专项施工方案中针对构件临时固定描述缺乏针对性,开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 |||
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整改; | |||
危大工程凝土装配式 | 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2)专项施工方案中针对构件临时固定描述缺失,开具局部 | ||
安装工程、钢结构安装 | (住建部 37 号令)第三 | ||
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 | 暂缓施工指令单,责令暂缓施工并限期整改,并对总包单位 | ||
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 十二条、《上海市建设 | ||
[2018]31 号)第二条、《上海市建设工程 | 处以不低于 40000 元罚款,并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直接 | ||
中针对构件安装临时 |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 ||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 | 负责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施工项目 | ||
固定施工工艺技术和 | 办法》(上海市人民政 | ||
府令第 52 号)第十二条。 | 经理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 ||
安全保证措施缺失。 | 府令第 52 号)第二十四 | ||
(3)施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处 10 万以上 30 万 | |||
条第二款第(一)项。 | |||
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 |
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不按方案施工。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第十六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 37 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1) 专项施工方案中针对构件临时固定描述缺乏针对性, 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整改; (2) 专项施工方案中针对构件临时固定描述缺失,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责令暂缓施工并限期整改,并对总包单位处以不低于 40000 元罚款,并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3) 施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处 10 万以上 30 万 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 |
正在施工的作业层临边、洞口防护设置不及时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第十四条。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
(1) 个别不符合规定的,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整改; (2) 超过 3 处(含)以上临边、层内洞口、楼电梯井防护不符合规定,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责令暂缓施工限期整改,并对总包单位处以不低于 25000 元罚款,并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
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包含且不限于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位装置、高度限位和施工升降机的高度极限限位、电缆导架等)定期维护保养 并确保装置完好。 |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沪住建规范〔2020〕4 号)第三十一条、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697 号)。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 》 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第三十条。 | (1) 安全保护装置尚能正常工作的,但存在维保、检查不到位情况的或者每月维保记录中针对安全保护装置存在部分缺失的,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改正; (2) 安全保护装置不能起到应有作用的、或保护装置铅封被破坏的、或存在人为故意调试致使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完 》全无起重设备维保记录内容的,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责令暂缓施工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以不低于 25000 元罚款,并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
未按规定购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 2021〕567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 〔2021〕567 号) | (1)2021 年 9 月 1 日前已开工项目未按规定购买建设工程安责险的,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改正;后续检查中发现仍未购买安责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21 年 9 月 1 日后新开工项目未购买建设工程安责险的,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参建单位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719 号)第二条第一款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719 号)第五条第三款。 |
(1) 建设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问题销项资料无针对性,未涉及近期安全工作重点的,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整改; (2) 建设单位完全未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或逾期未整改的,要求暂缓施工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警示约谈。 |
整治危大工程施工时, 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 现场到岗履职的问题。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第十七条、《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沪建质安[2019]288 号)第二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 37 号)第三十五条 |
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责令停工整改,并对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处 3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整治危大工程不按专项施工方案验收的问题。 |
《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沪住建规范[2019]6 号)第二十一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 37 号)第三十五条 |
验收内容与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明显不一致的,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整改(验收内容对后续即将施工作业产生影响的,开具暂缓指令单),并对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处 3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方案编制人员等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整治塔机基础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的问题。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 -2010)3.1.2、 《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钢结构组合式基础平台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沪建质安[2017]1066 号)第三条第三款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 项 |
完全无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检查验收记录明显造假,开具局部暂缓指令书,责令停工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以 3 万元罚款 |
整治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进场核查的问题,杜绝翻新机械及组装机械。 |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沪住建规范[2020]4 号)第十三条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 令第 166 号)第三十二条 |
(1) 缺少部分资料,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改正; (2) 完全无相关资料或资料与现场实物不相符,开具局部暂缓指令书,责令停工整改,并对监理单位处以 3 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