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E8201000-2021-007 发布机构: 区建管委
生效日期: 2021年03月24日 文 号: 嘉建管〔2021〕7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嘉建管〔2021〕7号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区开展建筑玻璃幕墙防汛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本市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和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防汛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沪汛办〔2021〕4号),做好今年的防汛工作,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即日起对本区范围内建筑玻璃幕墙开展防汛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安全管理的要求,补齐城市防汛安全管理短板,牢牢守住防汛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建筑玻璃幕墙设施管理,坚决消除高空坠物隐患,确保度汛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和属地实际情况,通过对辖区建筑玻璃幕墙的全面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实现“摸清底数、消除隐患、规范设置、建立长效”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外观检查重点:玻璃幕墙框架结构构件、玻璃及各类板材变形、松动情况;开启窗金属构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情况;结构胶(密封胶)脱胶、开裂情况。

(二)使用检查重点:发生过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定期检查维修、日常维保、安全鉴定、以及对易撞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设置等情况。

(三)区巡查重点:对2020年区巡查发现隐患未整改的18栋建筑加大检查力度。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应落实玻璃幕墙日常维护责任。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共有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加强对玻璃幕墙的日常检查,防台防汛及严寒高温等特殊季节须增加日常工作巡检频次,并做好巡检台帐。

(二)加强检查检测

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委托玻璃幕墙原施工企业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相关技术单位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在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1年时,应对玻璃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5年应检查一次;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后应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应检查一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应每年检查一次。玻璃幕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原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玻璃幕墙进行安全性能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业主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上报上海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排查信息表

业主是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责任做好所属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工作,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加强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各方面的全面检查,确保使用安全;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查、检测和维修,杜绝次生灾害发生;存在高坠风险的,在维修完成前,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拆除、围封、警示等应急避险安全措施。自查工作情况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登录云幕墙:www.yunmuqiang.com,填报“上海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排查信息表”)。

(二)上报建筑幕墙定期检查报告

1.建筑玻璃幕墙业主单位或受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实施定期检查,出具《建筑幕墙定期检查报告》,并将报告PDF版通过本单位专属帐号上传至“上海市建筑幕墙管理平台”(www.yunmuqiang.com)。

2.请各相关单位接本通知后将《建筑幕墙定期检查报告》报送至区建管委备案。若自本通知下发后仍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反馈检査结果,且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我委将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三)各街镇排摸建筑玻璃幕墙情况

各街镇需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和属地实际情况,全面排摸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将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最新情况于2021年4月9日前报送至区建管委建筑业管理科。

 

附件:1.告知单

      2.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责任须知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印发


附件1

告知单

 

                     :

经核,你单位所属的                         建筑玻璃幕墙于       年竣工。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7号令《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规定:幕墙工程在竣工验收一年后的规定期限里必须做相应的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请你单位接本告知后按规定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将定期检查结果资料送达嘉定区建管委(博乐南路111号A308室)备案核查。如你单位收到本告知时还未作规定的相应定期检查,须限期作出安排定期检查书面承诺交我委。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1年  月  日

 

 

 

 


 

 

 

 

 

 

 

 

 

 

 

 

 

 

 

 

 

 

 

 

 

 


附件2

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责任须知

 

根据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7号令《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规定》,建筑物的业主是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的责任人。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玻璃幕墙承担以下安全使用维护责任。

一、定期检查

(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

(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安全性鉴定

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单位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幕墙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三、维修

(一)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应当及时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二)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施工单位,必须将玻璃幕墙定期检查、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业主;

(三)建筑物业主应当于每年10月将当年玻璃幕墙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以及采取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技术资料,报区建管委备案。

四、日常维护保养

(一)建筑物业主作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加强对建筑玻璃幕墙的幕墙玻璃、密封胶条、开启窗、五金连接件等方面全面检查和日常巡检,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台帐;

(二)加强对维护保养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应急处置演练。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请在确认以上告知事项后确认签收!  签收人: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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