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E8201000-2020-014 发布机构: 区建管委
生效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文 号: 嘉建管〔2020〕38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嘉建管〔2020〕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嘉建管〔2020〕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管理,充分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手册》2016版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管理意识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政府投资项目数量和规模逐年增多,工程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项目的质量管理意识应更加引起重视。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质量管理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既要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又要确保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安全。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行为监管。

二、明确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是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依法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符合资格的设计人员做好工程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应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图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并要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一)工程报建。参与项目开发招标或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配备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等方面管理人员,其中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管理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时,办理部门应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备案相应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信息。

(二)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招标应在施工图审查备案通过后进行,施工招标的内容和通过备案施工图内容一致。在工程招标中,鼓励采用建筑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计、施工和管理;鼓励采用方案比选方式优化设计方案;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和实施建设。

(三)工程分包。施工总包单位应按规定实施专业或劳务工程分包,择优选择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具备相应专业或劳务最高资质等级,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应由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注册建造师担任。监理单位应做好分包企业资格审查。施工总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应按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功能精心设计,布局和使用功能满足使用要求。设计中应考虑重大风险源和周边环境对工程影响因素。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设计专篇。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建设全过程负责,并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指导施工企业施工。设计图纸应经过自校、校对、审核,校对和审核不能由同一人担任,校对和审核人员必须具备8年以上公建项目设计经验。

(五)工程审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建筑节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出图签章到位情况和设计图纸自校、校对、审核人员情况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设计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审查。

(六)工程施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和设计要求制定消除质量通病的措施。认真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保证施工质量。

(七)工程监理。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企业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派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设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的人员和组织形式应能满足工程监理实际需要,并确保人员到位。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必须严格实行旁站式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现场监理机构应做好监理记录和监理质量资料签认,在材料见证取样,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监理应建立影像资料。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拒不签收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八)工程材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实行企业自检、监理平行检验和政府监督抽检。平行检验由监理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平行检验的数量不低于正常检验数量的30%。政府监督检验可委托检测机构实行随机检验,数量不低于正常检验数量的5%。检验结果以监理平行检验或政府监督检验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测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九)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验收,应到位监督,在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十)工程竣工、备案、交付。在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质量合格并经监理确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书面通知后,派员参加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监督人员应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备案。通过备案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并落实交付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指派业务能力强的监督工程师负责监督,增加现场检查的频次,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加强对现场建筑材料的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和人员的处罚力度。

(二)加强质量安全巡查,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建管委二级巡查机制。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监管,必要时,针对项目问题直接约谈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对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和人员电子版《诚信手册》。

(三)引进社会监督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人员的培训。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接受公众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公众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公布工程质量的相关信息,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切实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