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E8201000-2020-007 | 发布机构: | 区建管委 |
生效日期: | 2020年07月07日 | 文 号: | 嘉建管〔2020〕23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嘉建管〔2020〕23号关于印发《加强本区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嘉定区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管理,履行区域内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职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我委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相关规定结合市有关部门要求,决定即日起对本区范围内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整治范围
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二、检查整治内容
(一)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开启门窗金属构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
(二)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老化、龟裂、气泡和脱落等。
(三)玻璃安全质量状况。玻璃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等。
(四)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玻璃幕墙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
(五)雨水渗漏影响安全质量状况。存在不同程度雨水渗漏的。
(六)整改状况。存在安全质量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
三、工作内容
(一)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玻璃幕墙业主单位或受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对所属建筑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
1.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2.对采用结构胶粘结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3.对采用拉杆或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4.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建筑玻璃幕墙业主单位或受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实施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写入《建筑幕墙定期检查报告》。
(三)请各相关单位接本通知后将《建筑幕墙定期检查报告》于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并报送至嘉定区建管委备案(登入云幕墙:www.yunmuqiang.com,在首页右下方点击橙色区域填报“上海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排查信息表”)。若自本通知下发后仍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反馈检查结果,且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我委将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附件:1.告知单
2.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责任须知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