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E8206000-2018-001 发布机构: 区建管委
生效日期: 2018年02月26日 文 号: 嘉建管联〔2018〕1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嘉建管联〔2018〕1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管理办法》的请示

发布时间:2018-02-26 浏览次数: 【字体:


区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规范承发包活动,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的要求,区建管委会同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对《关于嘉定区加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嘉建交联[2013]7号)进行了修改,拟订了《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管理办法》,并征求了区法制办、水务局、教育局、安亭镇、南翔镇和嘉定工业区等部门(街镇)的意见,现提请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印发。

妥否,请指示。

 

附件: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财 政 局

                              2018年2月26日

 

附件:

 

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规范承发包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在本区范围内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使用区、镇两级财政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维修养护建设工程类项目(含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园林绿化、管线搬迁、拆除工程、土方工程等),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并且服务费50万元以下2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类项目。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和2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第三条  建立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系统,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统一在该系统操作;小型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实行投标单位预选制度。本区范围内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负责建立本区小型建设工程企业库及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系统,制定企业库管理办法,对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建筑业受理服务中心(招投标事务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小型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控制、工程变更程序、资金拨付、质量管理、审计决算、项目归档等进行规范。

第七条  小型建设工程涉及区级财政投资的,其承发包活动由区招投标事务中心组织实施监督;镇级财政资金投资的,由镇级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

第八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取得发改委工可批复后,完成报建。对不符合审批要件的,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报区发改委审核投资后,由其主管部门(街镇)批准,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应具备满足施工条件的设计图纸。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纸。

第九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结构类型,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依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方案)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经投资监理审核确认。

第十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应统一在嘉定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告栏发布招标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天。信息发布内容应全面完整,一般应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工程总投资、最高限价、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将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小型建设工程肢解为若干部分发包给若干承包人,或将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肢解为若干个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进行直接发包。

第十二条  小型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编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少于10天。

第十三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应在区招投标事务中心专家库内抽取,业主代表应具有建设工程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参加人数为1人,也可以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评标办法工程类项目施工招标依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为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经招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在30天内到区建筑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区、镇两级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部门对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程序的,责令当事人暂停招投标活动,经整改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七条  小型建设工程承包人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定及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按本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人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设进度、资金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投标承诺、施工合同及建设施工规范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加大对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取证,并报区建管委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对应纳入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发包而未纳入的工程,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区、镇两级审计部门对小型建设工程的资金使用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绩效考核内容,由区建管委牵头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嘉定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嘉建交联[2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2.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企业库管理办法

 

 

 

 

 

 

 

 

 

 

 

 

 

附件1:

 

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制定本评标办法。

    一、否决投标评审

参照《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五条否决投标的规定,可结合项目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集中单列相应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

    二、技术标的评审

采用《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简单比价法,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并提出优化意见。技术标评审不打分,中标单位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充分考虑优化意见。

    三、商务标的评审

商务标的评审应根据有效报名单位的数量,按以下方法作为商务标的评审办法。

(一)当入围单位数量≤15家时,采用开标时抽取评标办法的方式确定商务标的评审。商务标的评审共有简单比价、抽取合理低价和综合平均价三种评标办法。

1.简单比价法

商务标计算采用去除最低报价,由次低到高进行排列,前3名分别为1-3名中标候选人。

2.抽取合理低价法

商务标计算采用投标控制价乘以下浮率得合理低价。开标时抽取投标单位代表,由其当场抽取下浮率,下浮率区间采用房屋建筑(2%-5%)、市政(4%-7%)之间,其他类型建筑可根据项目的结构形式适当调整。最接近合理低价的为最高得分,以此排列,前3名分别为1-3名中标候选人。

3.综合平均价法

商务标计算采用所有投标单位平均价乘以60%权数,再加上投标控制价乘以40%权数为综合平均价,最接近综合平均价的为最高得分,以此排列,前3名分别为1-3名中标候选人。

(二)当投标单位大于15家时,报名结束后,采用当场抽签,抽取15家投标单位进行投标,评标办法采用(二)合理低价法。

四、补充说明

(一)为缩短周期、提高效率,招标人也可在合格的报名单位中采用直接抽签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用直接抽签的办法,应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投标人无需报价,但需接受招标人发出的发包文件所有内容。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特点,会同招标代理和投资监理单位确定工程下浮率,编制工程量清单、发包文件。招标人对最终发包价负责。

(二)招标人可采用复核澄清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复核澄清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当报名投标人数量<3家,应重新发布信息;二次报名投标人数量<3家,可直接发包。

(四)中标候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风险保证金,不缴纳的可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附件2:

 

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投标单位

企业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规范施工企业的诚信行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在本区范围内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小型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在本区小型建设工程企业库内的施工企业和服务类企业。施工企业和服务类企业须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书面向区建筑业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列入本区小型建设工程企业库。

第三条  成为本区小型建设工程企业库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享有独立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在本区登记注册依规定提出申请的企业(不包括外省市进沪备案企业及本市其他区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区有关文件规定,自觉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装备能力,保证所递交的企业资质、身份证明、职业资格等证照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四)具备与资质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办公场所,在本区内有实体施工队伍。

(五)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一年来在本市的建设工程施工无不良行为记录。

(六)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资质被撤回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七)自觉接受本区建设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不与发包人、其他潜在承包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不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承包权。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在库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清除出小型建设工程企业库,并列入本区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库,记录时间为一年,满一年后经整改批准方可重新申请加入本区小型建设工程企业库。

(一)不按发包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二)中标后无故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四)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虚假、恶意投诉的;

(六)承包人存在其他违法和不诚信行为的。

第五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投标单位企业库申请表 

附件: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投标单位企业库申请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