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008 | 发布机构: | 区建管委 |
发文日期: | 2024年01月31日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告 |
关键词: |
关于《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区两级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嘉定区城市维护高质量发展,规范完善区级城市维护制度体系,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区建设管理委正在进行《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现将《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意见征集,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科,书面意见中请写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便沟通联系。如为市民意见,请市民本人签字;如为有关单位意见,请盖单位公章。
来信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博乐南路111号,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科,邮编:201899。
二、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日。
附件: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征询稿)
附件
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意见征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高效安全运行,着力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区级城市维护管理的常态长效机制,加强绩效管理,以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和法治化、社会化、智能化、标准化为着力点,规范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和房屋设施的维护质量和维护水平,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为加快推进嘉定新城建设和本区城市更新提供保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维护,是指对存量设施的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善、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 (保障范围)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包括区级财政预算部门管理养护的存量基础设施和房屋设施。
基础设施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绿化、雨水管道、泵站及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道路交通管理、城市公共交通(含停车场、站)、地面沉降防治、地下综合管廊、道路照明、公用人防工程(含退序工程)、航道、城区防汛、水利、供排水、公共消防、绿化市容以及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设施等。
房屋设施包括:办公及业务用房、文物保护建筑、文化、教育、医疗、社会福利、体育设施以及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设施等。其中,维护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具体以设施清单的形式明确。需修改补充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建设管理委是统筹协调城市维护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城市维护机制完善、方案审批、计划平衡、监督考核等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公安嘉定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国动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机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体育局、区退役军人局等(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城市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行业城市维护规划,编报年度城市维护计划,对申报项目进行方案初审或审核;负责城市维护项目全过程监管,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推进项目实施及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销项等工作。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区规划资源局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保障机制)
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设施量增长、养护体制改革、技术革新、标准定额修订等情况,结合区级财力水平,建立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保障机制,不断优化嘉定新城的城市维护标准,重点保障其资金投入。
第六条 (养护作业市场化)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养护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鼓励养护企业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不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效率和服务水平,培育稳定的养护作业队伍,加强对日常养护队伍的监管考核,鼓励养护企业进行科研创新,积极推广成果应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七条 (发展规划)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城市维护工作纳入本行业发展专项规划范围。经批准的本区及相关行业城市维护发展专项规划、行动方案、中期财政规划等是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项目储备)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符合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尽早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及时将成熟的项目报区建设管理委审核后纳入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对于技术复杂、实施难度高、投资总额大的特殊项目申报前应履行相应的决策机制。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复项目、不得安排区级城市维护资金。
第九条 (项目审批)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工程类、日常维护类两类。立项审批主体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类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一)工程类
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建设管理委审批,并出具批复意见。对于维护金额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设施工程类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可直接编制概算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建设管理委核价。
对属于应急抢修的项目,可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在开工后,同步完善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具体按照本市及本区关于应急抢修的相关规定实施。
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已明确立项审批主体的,从其规定执行,相关批复文件报区建设管理委备案。
储备库项目完成评估核价或批复备案后自动列入区级城市维护项目预备库。
(二)日常维护类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日常维护需要,按照市级行业部门发布的日常养护标准定额,结合区情与财力,编制项目预算,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区建设管理委备案,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对暂无日常养护标准定额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制定成本支出标准,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作为编制日常维护方案的依据。
对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应急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项目申报、维护标准等可根据保障需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十条 (计划和预算申报)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同步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本行业下一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计划,并将列入区级城市维护预备库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和初审后报区建设管理委。优先安排日常维护类和工程结转项目,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完成评估核价纳入预备库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确定和预算下达)
对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绩效目标,区建设管理委进行审核后,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项目轻重缓急和结转项目情况,统筹协调、综合平衡,拟定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
纳入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根据本区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相应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未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计划调整)
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而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区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调整计划仅涉及项目预算调整的,直接向区建设管理委申报;涉及新增项目或取消原计划项目的,需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调整计划。
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调整计划项目进行联合会审,拟定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调整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责任主体)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本行业城市维护项目管理的标准、规范,结合各类项目特点,对项目实施的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应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并接受本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全过程投资控制)
区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实行投资(财务)监理制度。投资(财务)监理机构负责项目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价)、财务管理、资金监控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程序自行委托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同时要加强对投资(财务)监理机构的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在整个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合同、进度、预算执行实施监管,在每月底,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涉密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定密工作,加强保密管理。根据需要,区建设管理委可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概算调整)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立项批复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突破批复总投资,确需调整的,调整概算超过批复概算10%以下且调整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原项目审批单位重新审核,批复概算调整;调整概算超过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或调整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专报区政府同意后,原项目审批单位批复概算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监督)
工程类项目竣工后,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参加项目招标代理、投资(财务)监理、工程监理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回避。区审计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销项)
区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进行项目的单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表)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销项。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有计划地开展本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和区建设管理委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逐步完善城市维护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城市维护考核评价机制、满意度测评、结果应用和公开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城市维护项目管理的情况,纳入区政府对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管理部门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单位、人员,区有关职能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意见建议或直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安排年度计划、劝诫或限制其参与城市维护工作等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配套办法)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完善纳入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保障的具体设施清单、与部门预算或其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界面划分、项目审批要求、全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管理、项目销项管理、养护作业市场化推进等制度。
各镇和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的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每年度城市维护计划和执行情况报送区建设管理委。
第二十四条 (计划统筹)
农村公路维修项目和老旧住房修缮项目,应由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每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年度全口径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附件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一)区建设管理委
1.道路照明设施:公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日常维修养护、更新以及确保安全运营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2.地下综合管廊:综合管廊日常维修养护、更新以及确保安全运营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二)区交通委
1.城市道路:道路局部改造、路口渠化、设立公交专用道及港湾式停靠站;城市道路(桥隧)大中小修工程、整治、日常维修养护;交通标志标线、可变车道设施、路口诱导屏的维修养护。
2.公路:公路局部改造、路口渠化、设立公交专用道及港湾式停靠站;公路(桥隧)及附属设施大中小修工程、整治、日常维修养护;交通标志标线、可变车道设施、路口诱导屏的维修养护。
3.公共交通:维持原规模的客运站、公交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改造;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大中小修工程、整治、日常维修养护。
4.航道:航道维护(疏浚、清障)、航道设施(航道驳岸、侯泊区、港航检查站点、水上交通助航标志)的维护。
(三)区水务局
1.城区防汛:维持原防汛标准的城区河道防汛墙加固、除险,不增加设施规模的原址改建;河道保洁、疏浚、整治;水闸、泵闸设施的运行维护;防汛隐患排查及设施应急抢修;农桥维修养护;设施大中小修工程、日常维修养护。
2.供水:市政消防栓更新、维修养护。
3.排水:不增加设施处置能力的雨污水泵站改造;排水系统完善(收集系统)、积水点改造;排水设施大中小修工程、整治、日常维修养护;排水设施应急抢修。
(四)区绿化市容局
绿化市容:不增加用地面积的公园、公共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保护;不增加末端设施处置能力的改造;垃圾堆场整治、封场;环卫设备更新;市容综合整治;景观灯光维护;设施大中小修工程、整治、日常维修养护。
(五)公安嘉定分局
交通信号灯系统:对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设备进行抢修、维护;对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根据道路交通通行的需求新增,或者改建交通信号灯设施设备;配合市政道路项目迁移交通信号灯设施设备等项目。
(六)区消防救援支队
公共消防:不增加用地和建筑面积的营房改造、营房维修、特种装备和训练设施维修。
(七)区国动办
国动:公用人防工程、退序公用民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人口疏散基地的修缮改造、大中修工程、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八)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应急避难场所的修缮改造、大中修工程、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九)区机管局
办公及业务用房: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装饰装修、大中修工程、综合整治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十)区文旅局
1.文化设施:区属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的装饰装修、大中修工程、综合整治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2.文物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建筑修缮、加固维修及确保安全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十一)区教育局
教育设施:学校校舍、场地等教育设施的装饰装修、大中修工程、综合整治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十二)区卫生健康委
医疗设施:医疗机构建筑、场地等医疗设施的装饰装修、大中修工程、综合整治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十三)区民政局
社会保障:福利院、敬老院、殡葬等社会福利设施的装饰装修、大中修工程、综合整治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十四)区体育局
体育设施:体育设施及业务用房的装饰装修、大中修工程、综合整治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十五)区退役军人局
烈士陵园等展示、陈列场馆、场地设施的装饰装修、大中修工程、综合整治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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