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00000070 发布机构: 区建管委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24日 主题分类: 政务公告
关键词:

关于《关于加强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控的实施办法(意见征询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4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市级部署要求,嘉定区建设管理委《关于加强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控的实施办法(意见征询稿)》公开进行意见征集,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科,书面意见中请写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便沟通联系。如为市民意见,请市民本人签字;如为有关单位意见,请盖单位公章

来信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博乐南路111号,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科,邮编:201899。

二、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324日。

 

附件:《关于加强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控的实施办法(意见征询稿)》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223



关于加强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

建设质量安全管控的实施办法

(意见征询稿

 

为加强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下称“集中居住项目”)建设管理,提升集中居住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生活品质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加强本市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住宅质量安全管控的指导意见》(沪建村镇〔2021〕53号)《嘉定区关于进一步改善本区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有序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嘉府规〔2019〕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平移集中居住项目及组团式更新项目中由村民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委托村或街镇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域或街镇范围内集中建造、统一组织实施的建造住房活动。

二、管理职责

(一)嘉定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推进办公室(下称区集中居住推进办”)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区工作实际做好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负责统筹本区集中居住项目的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起草、重大项目推进等工作,同时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涉农(管委会)做好集中居住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各涉农街镇(管委会)是集中居住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主体,应结合区域实际,制定集中居住项目质量安全管控的实施细则;落实部门和人员,负责进行集中居住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做好信息上报。村委会配合各涉农街镇(管委会)开展村内住宅日常巡查和保修,在村规民约中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三)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下称“区建管委”)应明确集中居住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要点,并成立集中居住项目监督指导组,指导协助各涉农街镇(管委会)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参照报建项目的监管要求,联合街镇(管委会)加强对规模以上项目(50户以上住房同一时间开工,或同一时间开工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米以上)的监督检查;同步按照区集中居住推进办的工作要求不定期组织开展其它项目的质量安全检查抽查工作。

、设计管控

(一)风貌设计

各涉农街镇(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集中居住项目进行设计方案会审,实施主体可以使用市、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设计方案;同时,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住宅设计导则》《上海市郊野乡村风貌规划设计和建设导则》要求,加强风貌设计控制。相关设计方案报区集中居住推进办备案。

(二)图纸审核

各涉农街镇(管委会)应督促指导实施主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乡村建筑师设计或经其审核的施工图纸,并咨询具备资质的专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建管委备案。

、项目监管

(一)参建单位审核

各涉农街镇(管委会)应加强对参建单位资质的审核指导项目实施主体选取具有建筑业专业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名单报区建管委备案。

(二)项目信息报送

各涉农街镇(管委会)应对新开工集中居住项目实行备案审查制度,要求项目填写备案登记表(附件1),完善“一项目一档案”制度,定期将相关信息报区集中居住推进办

首次监督交底

区集中居住推进办负责在项目开工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集中居住项目进行首次监督交底。过程中,区建管委监督指导组应开展质量安全交底,发放《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告知书》(附件2,施工现场应满足以下开工条件:

1.参建单位资质符合要求;

2.施工图需经过农户书面确认;

3.专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核意见;

4.施工前期资料(勘察、设计文件等)完备;

5.施工方案、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完成;

6.已落实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现场封闭、施工铭牌悬挂、扬尘防护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质量安全监管

各涉农街镇(管委会)在集中居住项目施工过程中,应落实质量安全监管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监管,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工作并做好监督记录(附件3)。重点关注按图施工、材料管理、防渗漏管理及隐蔽验收等质量监管要点及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用工管理、平面管理、人员管理、施工用电、外脚手架、模板工程、垂直运输等安全监管要点(管控重点详见附件4)

区建管委监督指导组做好抽查检查工作并将发现的问题报区集中居住推进办,抄送所辖街镇(管委会)予以责令整改或开展联合处置。

、竣工交付

(一)农户验收

房屋竣工后,各涉农街镇(管委会)应组织农户、参建单位开展农户验收,检查房屋是否符合相应设计规范,如存在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组织镇级验收。

(二)镇级验收

农户验收问题整改完毕后,区建管委指导各涉农街镇(管委会)开展镇级验收工作。各涉农街镇(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房屋按图施工、建设质量、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等开展竣工验收,填写《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5),将验收结果报区集中居住推进办备案。区集中居住推进办根据项目验收情况,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落实相关资金补助与奖惩事项。

(三)房屋交付

镇级验收备案后,由各涉农街镇(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农户进行房屋交付。交付时应明确告知农户装修时限、装修队伍备案、风貌管控要求等事项。

六、全过程管控

各涉农街镇(管委会)应做好集中居住项目签约、设计、施工、验收、交付、装修、入住等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不漏一环,保障民生福祉。

(一)“事前”预控

在项目签约阶段,提前告知实施主体风貌管控、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要求,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明确资金补助及相关奖惩事项,引导实施主体做好集中居住项目建设工作。同时,督促指导做好参建单位选取工作,选取有实力、有信誉的参建单位参与建设,全面做好“事前”预控。

(二)“事中”监管

做好施工全过程监管工作,确保现场质量、安全受控,做到项目现场全封闭管理,农户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指导参建单位设立“农户开放日”,组织农户有序看房。同时,应严控农户未经验收提前装修的行为。

(三)“事后”管理

集中居住项目竣工后,各涉农街镇(管委会)应做好风貌后评估工作,并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区集中居住推进办做好风貌验收。房屋交付后,应加强农户装修过程监管,如发现有违反规定造成风貌破坏的,及时制止,立刻整改,并予以处置。同时,街镇(管委会)、村两级应指导订立村民公约,规范集中居住过程中的村民行为。

、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集中居住项目建设事关民生福祉,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各涉农街镇(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把集中居住项目建设管理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监管过程“不漏一环,不错一事”。

二是完善体系建设。各涉农街镇(管委会)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各涉农街镇(管委会)实施细则,明确镇级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强化风貌管控、装饰装修、交付使用等重点环节管控手势,建立参建单位考核机制,全面提升监管力度,统一监管手势,形成可落地、可执行,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

是强化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各涉农街镇(管委会)要健全乡村建筑师乡村建筑工匠管理体系,推进建设人才持证上岗,提高集中居住项目建设人员技能水平;同时,要选取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升集中居住项目监管水平。

是健全考核机制。区集中居住推进办要对集中居住项目工程监督检查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工作,将集中居住项目纳入年度街镇考核内容(考核细则见附件6),确保集中居住项目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农村、各涉农街镇(管委会)应加强对农户的相关政策法规宣贯,做好风貌控制、质量安全管控引导工作,指导农户有序参加“农户开放日”,保障我区集中居住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附件:1.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工程备案登记表

2. 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告知书

3.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记录

4.质量安全管控重点

5.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验收意见表

6.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质量安全监管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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