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0000025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2022年07月15日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告 |
关键词: |
关于《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管理办法(意见征询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嘉定新城创建绿色生态城区的工作计划(2021-2023年)》,为统筹推进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嘉定区正在进行《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现将《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管理办法(意见征询稿)》公开进行意见征集,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嘉定区建管委建管科,书面意见中请写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便沟通联系。如为市民意见,请市民本人签字;如为有关单位意见,请盖单位公章。
来信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博乐南路111号,上海市嘉定区建管委建管科,邮编:201899。
二、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
附件:《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管理办法(意见征询稿)》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5日
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管理办法
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领导小组
2022年7月
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着眼创造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充分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推进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指标要求落地,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沪建建材〔2021〕694号)、《关于本市“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1〕2号)、《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府办规〔2018〕24号)、《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制定《嘉定区绿色生态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定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色生态建设,涵盖项目在规划、建设、运营阶段中的土地利用、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环境保护、低碳能源与资源、智慧管理、绿色人文、绿色经济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包含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项目是指嘉定城区内以划拨、挂牌、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进行房屋建筑开发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城区开发建设配套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区建设管理委在区政府领导下牵头成立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经济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房屋管理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区教育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区河长办、地区办为成员单位,共同推进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管理委,研究决定建设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工作,共同推进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技术层面,引入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协助配合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落实绿色生态指标提供全流程技术支撑,为建设项目依照绿色生态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绿色生态技术管理。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六条 对社会投资项目,在项目投资洽谈阶段,投资招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告知和解释绿色生态建设要求;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绿色生态指标要求,并做出书面承诺。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中,明确绿色生态建设内容。项目审批部门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区规划资源局在为项目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时,应征询区建设管理委意见;区建设管理委根据相关政策及绿色生态规划,提出项目绿色生态指标要求。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区规划资源局在向同级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时,应由区建设管理委提出绿色生态指标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对利用自有土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向区规划资源局、申请核定规划设计条件之前,应征询区建设管理委的意见,并由区建设管理委提出绿色生态相关指标要求。
第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绿色生态相关标准要求,编制包含绿色生态专篇的设计方案,报送区规划资源局,区规划资源局就相关事项限时征询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责任部门会同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提出反馈意见,区规划资源局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完成包含绿色生态指标要求的设计方案审核。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及绿色生态相关标准要求,编制包含绿色生态设计专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生态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通过施工图审查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要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绿色生态内容,组织施工交底和管理。区建设管理委要对绿色生态相关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对未落实或未满足指标要求项目督促其整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各责任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时,要对绿色生态相关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明确绿色生态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区建设管理委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对建成项目运营管理阶段的监督检查和实时监测,遵循“注重实效、着眼长效”的原则,探索实践绿色生态城区科学运营管理模式。鼓励信息化技术应用,推动城区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
运营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制定绿色生态运营管理手册,并在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管理部门加强运营阶段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梳理汇总绿色生态建设阶段性成果,协调解决建设推进中的难点问题。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提交绿色生态建设工作总结,由区建设管理委汇总相关资料和数据后,编制嘉定区年度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组建多学科、多领域的绿色生态建设专家库,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对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项目定期进行抽查,保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高效落实。
第十五条 统筹相关部门构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技术库、产品库,鼓励和支持绿色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 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申报上海市现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鼓励政策和资金补贴;研究制定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相关支持政策及资金补贴,鼓励项目按照更高标准的绿色生态城区指标要求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领导小组
2022年7月
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管理办法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着眼创造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充分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推进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指标要求落地,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沪建建材〔2021〕694号)、《关于本市“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1〕2号)、《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府办规〔2018〕24号)、《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制定《嘉定区绿色生态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条文说明】:
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十四五”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 “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为目标导向”要求,立足当下,展望未来。围绕“迈向现代的未来之城”的总体愿景,以人为核心,将满足人的需求作为未来城市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围绕“未来工作与生活更加无界、服务与交通更加智能、城市与自然更加融合、人文与个性更加突出”等方面,努力打造“汇聚共享的城市”“高效智能的城市”“低碳韧性的城市”和“个性魅力的城市”。
2018年8月31号,上海市发布《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府办规〔2018〕24号),文件中指出到“十三五”期末,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至少创建一个绿色生态城区;全市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示范城区,以点带面,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并在组织机构搭建、绿色生态城区基本要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阶段工作要点、绿色生态城区运营阶段工作要点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具体的指导。
2021年2月,上海市发布《关于本市“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1〕2号)本市“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工作,将位于重要区域廊道上、发展基础较好的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南汇等5个新城,培育成在长三角城市群中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综合性节点城市。按照产城融合、功能完备、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治理高效的要求,将新城建设成为“最现代”“最生态”“最便利”“最具活力”“最具特色”的独立综合性节点城市。在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推进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借鉴现代城市发展的先进理念和先进经验,面向未来打造宜居城市、韧性城市、智能城市,使新城更健康、更安全、更宜人。
同时提出新城建设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新建城区100%执行绿色生态城区标准,建设成为长三角城市网络中初步具备综合性节点城市的地位。
2021年11月,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了《上海市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沪建建材〔2020〕694号),文件中明确了“十四五”期间,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建设的重点任务有:全面升级绿色建筑制度与理念,持续推进城市区域绿色发展,切实推动新建建筑实效节能,大力引导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深入拓展建筑用能监管服务,加强科技创新与绿色产业引导。
鉴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工作存在专业性、复杂性及引领性等特点,管理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理清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中“管什么、如何管”等问题。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定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色生态建设,涵盖项目在规划、建设、运营阶段中的土地利用、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环境保护、低碳能源与资源、智慧管理、绿色人文、绿色经济等方面内容。
【条文说明】:定义了本规程的适用对象,即整个嘉定行政区域463.55平方公里内,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中围绕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色生态建设。
绿色生态城区是指以创新、生态、宜居为发展目标,在具有一定用地规模的新开发城区或更新城区内,通过科学统筹规划、低碳有序建设、创新精细管理等诸多手段,实现空间布局合理、公共服务功能完善、生态环境品质提升、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运营管理智慧高效、地域文化特色鲜明的人、城市及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区。
嘉定区将遵循“点状示范、以点带面、规划引领、统筹协调”的原则,以“封浜新镇”成功创建上海市三星级绿色生态城区试点为经验,以包含远香湖中央活动区、嘉宝智慧湾未来城市实践区和东部产城融合发展启动区在内的嘉定新城重点发展区域为核心,推动嘉定全区绿色生态城市建设能级。
嘉定区绿色生态发展重点片区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 类型 |
1 | 远香湖中央活动区 | 2.82平方公里 | 新开发 |
2 | 东部产城融合发展启动区 | 3.57平方公里 | 新开发 |
3 | 嘉宝智慧湾未来城市实践区 | 0.82平方公里 | 新开发 |
4 | 封浜新镇 | 1.4平方公里 | 已获得三星级试点称号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包含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项目是指嘉定城区内以划拨、挂牌、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进行房屋建筑开发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城区开发建设配套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条文说明】: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因此,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项目是指嘉定区以划拨、挂牌、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提供土地进行房屋建筑开发建设的项目。所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嘉定区开发建设配套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区建设管理委在区政府领导下牵头成立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委、区科委、区商务委 、区经济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房屋管理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区教育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地区办为成员单位,共同推进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根据《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由区政府领导,区建设管理委作为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建设工程中日常事务、组织协调有关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本区域内相关绿色生态城区的建设工作,强效事中事后监管。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委、区科委、区商务委 、区经济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房屋管理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区教育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地区办作为成员单位,各自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具体分工职责详见附录二。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管理委,研究决定建设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工作,共同推进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技术层面,引入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协助配合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落实绿色生态指标提供全流程技术支撑,为建设项目依照绿色生态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绿色生态技术管理。
【条文说明】: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领导小组作为统筹单位,负责研究建设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工作,共同推进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管理委,提供相关引导服务。
技术层面,建立政府统筹外脑协同的新模式,由第三方技术咨询团队深度参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过程,统筹把控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以技术审核为核心,以专项技术指导文件、模板文件等为辅助,保障专项指标的可操作性、落地性,实现绿色生态城区项目全要素管控。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六条
对社会投资项目,在项目投资洽谈阶段,投资招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告知和解释绿色生态建设要求;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绿色生态指标要求,并做出书面承诺。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中,明确绿色生态建设内容。项目审批部门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条文说明】: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在投资洽谈阶段,意向建设单位与开发办或街道等相关部门接洽时,应向建设单位明确告知该地块的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指标要求。与其签署投资协议时,建设单位应对绿色生态指标建设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后期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未能履约情况,将下调其信用评级,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办法采取惩罚措施。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需落实该地块的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指标要求。建设单位对上述要求应予以知悉理解,并将要求纳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
第七条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区规划资源局在为项目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 时,应征询区建设管理委意见;区建设管理委根据相关政策及绿色生态规划,提出项目绿色生态指标要求。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区规划资源局在向同级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时,应由区建设管理委提出绿色生态指标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对利用自有土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向区规划资源局、申请核定规划设计条件之前,应征询区建设管理委的意见,并由区建设管理委提出绿色生态相关指标要求。
【条文说明】:
明确了通过划拨方式、出让方式、自有土地实施三种方式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落实绿色生态城区技术指标方面的具体要求。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区规划资源局在征询区建设管理委意见后,将绿色生态指标要求纳入项目选址意见书。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区区规划资源局在向同级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时,应由区建设管理委提出绿色生态指标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对利用自有土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向区规划资源局、申请核定规划设计条件之前,应征询区建设管理委的意见,并由区建设管理委提出绿色生态相关指标要求。
第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绿色生态相关标准要求,编制包含绿色生态专篇的设计方案,报送区规划资源局,区规划资源局就相关事项限时征询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等相关责任部门。责任部门会同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提出反馈意见,区规划资源局根据反馈意见,完成包含绿色生态指标要求的设计方案审核。
【条文说明】:明确了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核环节,建设单位、嘉定区规划资源局等责任部门工作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及绿色生态城区指标要求编制包含《建设项目绿色生态设计方案专篇》在内的方案设计,区规划资源局将方案内容限时征询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等相关责任部门,责任部门会同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提出反馈意见,区规划资源局根据反馈意见,审核项目是否达到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指标要求,并作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及绿色生态相关标准要求,编制包含绿色生态设计专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生态内容进行审查。
【条文说明】:明确了在施工图设计环节,项目建设单位、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嘉定区建设管理委等责任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建设单位依据绿色生态城区指标要求编制包含《绿色生态设计专篇》在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将针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并出具《施工图阶段绿色生态技术评估报告》,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送至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图,绿色生态城区指标要求审查结果将作为后期是否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通过施工图审查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要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绿色生态内容,组织施工交底和管理。区建设管理委要对绿色生态相关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对未落实或未满足指标要求项目督促其整改。
【条文说明】: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绿色生态内容认真落实,建设、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督导、协助施工单位对绿色生态内容的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日常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绿色生态指标要求的落实。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各责任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时.要对绿色生态相关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明确绿色生态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区建设管理委备案。
【条文说明】:明确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专项验收纳入综合竣工验收,由区建设管理委牵头,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房屋管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对各自职责内的绿色生态指标要求进行核查,出具验收意见,明确各项指标的落实情况,并提交区建设管理委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对建成项目运营管理阶段的监督检查和实时监测,遵循“注重实效、着眼长效”的原则,探索实践绿色生态城区科学运营管理模式。鼓励信息化技术应用,推动城区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
运营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制定绿色生态运营管理手册,并在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管理部门加强运营阶段的监督指导。
【条文说明】:
明确了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管理委等责任部门、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管理阶段的具体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绿色生态运营管理手册,绿色生态运营管理手册的内容应包含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与控制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建筑室内外环境、监测与能源管理等设备系统的综合效能调试计划及运行管理计划,以及建筑设备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计划等内容。绿色生态运营管理手册的制定可参考《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JGJ/T391-2016等其他现行相关标准。
同时在过程中,嘉定区建委等责任部门在运营阶段加强对各项绿色生态指标的监管和服务,保障指标长期实效落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梳理汇总绿色生态建设阶段性成果,协调解决建设推进中的难点问题。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提交绿色生态建设工作总结,由区建设管理委汇总相关资料和数据后,编制嘉定区年度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工作报告。
【条文说明】:为保障嘉定区绿色生态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提升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梳理汇总绿色生态建设阶段性成果,协调解决建设推进中的难点问题。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提交绿色生态建设工作总结,由区建设管理委汇总相关资料和数据后,编制嘉定区年度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组织建立跨学科、跨部门、跨领域的绿色生态建设专家库,为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保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高效落实。
【条文说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引领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通过促进第三方专业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多机构联合,形成跨学科、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智库。为嘉定区高水平绿色生态建设提供保障。同时,通过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确保绿色生态城区各项建设指标高效落实。
第十五条
统筹相关部门构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技术库、产品库,鼓励和支持绿色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使用。
【条文说明】:为方便绿色生态建设过程中有关内容标准化、规模化推广应用,快速提升绿色生态建设成效,统筹相关部门构建绿色生态建设技术库、产品库。同时,通过制定激励政策,促进绿色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使用,推动嘉定区绿色生态建设工作高水平发展。
第十六条
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申报上海市现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鼓励政策和资金补贴;研究制定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相关支持政策及资金补贴,鼓励项目按照更高标准的绿色生态城区指标要求建设。
【条文说明】:政策扶持是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推动力,能够有效保障绿色生态城区向着绿色、生态、低碳集约的方向发展,促进绿色生态城区的多元化和多样化,提高当地政府、企业参与绿色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刺激建设项目承担更高的绿色生态指标要求。
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领导小组将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申报上海市现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鼓励政策和资金补贴;研究制定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相关支持政策及资金补贴,鼓励项目按照更高标准的绿色生态城区指标要求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条文说明】:嘉定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作为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行使相应区级行政管理权,负责统筹和监督嘉定区的绿色生态建设管理工作,作为本办法的制定及发布机构,负责对该办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条文说明】: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开始日期以及截至日期,对于在本办法施行日期之前已签订土地划拨(出让)合同的项目,建议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建设;对于在本办法施行日期之后签订土地划拨(出让)合同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建设。
附件一:管理流程图
附件二:绿色生态城区指标分工职责
指标名称 | 指标释义 | 责任部门 |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 制定区域内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 区建设管理委 |
既有建筑实施绿色改造 | 实施绿色改造的建筑面积占改造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 区建设管理委 |
绿色建筑星级 | 落实区域内各地块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星级要求 | 区建设管理委 |
健康建筑或超低能耗建筑比例 | 满足各地块内健康建筑要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要求。 | 区建设管理委 |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比例 | 满足各地块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要求。 | 区建设管理委 |
BIM技术应用率 | 合理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保障BIM技术应用比例达到规划要求。 | 区建设管理委 |
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 | 制定并实施区域内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计划。 | 区建设管理委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能耗降低15%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占建筑节能改造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 | 区建设管理委 机管局 房管局 |
能源综合利用规划 | 制定区域能源综合利用规划。 | 区建设管理委 |
建筑节能设计 | 新建建筑的能耗比本市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值降低15%以上的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以上。 | 区建设管理委 |
大型公建能耗分项计量系统覆盖率 | 要求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均设置能耗分项计量系统,实行建筑用能分类分项计量,鼓励纳入上级城市(区)能源监管平台,保障大型公建能耗分项计量系统覆盖率达到规划目标。 | 区建设管理委 |
节水器具普及率 | 节水器具普及率到达规划目标。 | 区建设管理委 |
建筑用水分级分项计量覆盖率 | 建筑用水分级分项计量覆盖率满足规划要求。 | 区建设管理委 |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 合理使用绿色建材,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 50%。 | 区建设管理委 |
绿色建筑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 设置绿色建筑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 区建设管理委 |
地下综合管廊(侧重前期规划 | 落实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求。合理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 区建设管理委 |
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率 | 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率满足规划要求。 | 区建设管理委 |
各建筑业态单位建筑年综合能耗能效水平 | 各建筑业态单位建筑年综合能耗达到《上海产业能效指南》非工业主要行业能效先进值水平。 | 区建设管理委 |
绿色生态展示与体验平台 | 建立绿色生态展示与体验平台。 | 区建设管理委 |
低影响开发模式 | 绿色生态城区专业规划中应包含低影响开发方案,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低影响开发目标及措施的相关内容。绿色雨水基础设施作为项目建设的组成部分,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区建设管理委 区绿化市容局 区水务局 |
城区道路路网密度 | 满足区域内路网密度要求。 | 区交通委 |
路基路面环保型材料应用比例 | 路基路面合理采用生态、环保型材料,应用比例达到20%以上。 | 区交通委 |
道路面积率 | 满足区域道路面积率要求。 | 区交通委 |
绿色交通专项规划 | 编制区域内绿色交通专项规划。 | 区交通委 |
公共交通站点500m半径覆盖率 | 满足公共交通站点500m半径覆盖率要求。 | 区交通委 |
绿色出行比例 | 满足绿色出行比例要求。 | 区交通委 |
设置公交专用车道 | 根据出行需求合理进行公交专用道的规划设计,并保证其有效落实。 | 区交通委 |
步行和自行车系统连续、安全、舒适 | 步行网络和自行车网络连续,且没有障碍物影响道路宽度。步行网络和自行车网络设置交通导向标识、交通安全、休息等配套服务设施。间距不超过 250m 且行人红灯时间不大于 45s 的行人过街设施比例达到50%。 | 区交通委 |
新能源公交车比例 | 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规划要求(70%以上)。 | 区交通委 |
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 | 合理设置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 | 区交通委 |
智能停车场覆盖率 | 智能停车场覆盖率达到80%以上。 | 区交通委 |
高效市政系统和设备比例 | 保障市政公用设施采用高效节能的系统和设备,新开发城区内道路照明、景观照明、交通信号灯等采用高效灯具和光源的比例达到 100%或更新城区达到50% | 区交通委 |
交通稳静化措施 | 住宅组团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基础教育设施用地等合理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 | 区交通委 |
交通诱导覆盖率 | 交通诱导覆盖率达到 50%以上。 | 区交通委 |
市政道路照明、交通信号灯、景观照明等智能化管理 | 对市政道路照明、交通信号灯、景观照明等实施智能化管理。 | 区交通委 |
人性化、无障碍的过街设施 | 设置人性化、无障碍的过街设施,增强城区各类设施和公共空间的可达性,不少于 50%的过街天桥和过街隧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扶梯;所有人行横道设置盲人过街语音信号灯;核心地段人行横道设置盲道。 | 区交通委 |
公共停车场、换乘停车场配置充电设施比例 | 公共停车场、换乘停车场配置充电设施比例达15%以上。 | 区交通委 |
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 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置及数量,,明确非机动车禁停区。 | 区交通委 |
有序管理共享单车 | 共享单车投放数量、位置及投放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符合《上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关要求;合理采用 GPS(或北斗系统)、电子围栏等新技术管理共享单车。 | 区交通委 |
合理配置机动车停车场 | 设置 P+R 停车场;提高社会停车场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停车方式的比例。 | 区交通委 |
智能微电网工程 | 落实好智能微电网工程建设,合理推行智能微电网工程建设。 | 区发展改革委 |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率 | 保障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率满足要求。 | 区发展改革委 |
落实市级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 | 落实市级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 | 区发展改革委 区经济委 区商务委 区生态环境局 |
节能、节水、碳排放评估制度 | 应根据城区用能、用水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文件,提出用能、用水的高标准要求,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 | 区发展改革委 区生态环境局 |
绿色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 落实本市绿色循环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 区发展改革委 区经济委 区生态环境局 |
一次能源利用效率 | 保障一次能源利用效率不低于150%。 | 区发展改革委 |
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 | 满足所在地区减碳目标。 | 区发展改革委 区环境保护局 区统计局 |
可再生能源的区域能源系统 | 设置集成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区域能源系统。 | 区发展改革委 (区内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 区建设管理委 |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 保障新开发城区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或更新城区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达到规划目标。 | 区发展改革委 (区内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 区建设管理委 (新建建筑) 区房屋管理局(既有建筑) |
编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 城区应结合上海市经济、产业政策及自身特点,分析产业与经济发展的优劣势,发展现 状与潜力,制定适合城区发展的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包括城区的产业发展定位、产业发展 目标和产业发展重点等内容 | 区经济委 |
产业用地投资强度 | 产业用地投资强度符合《上海市产业用地指南》的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比《上海市产业用地指南》中的控制值提高一定幅度。 | 区经济委 |
土地产出率 | 土地产出率达到《上海市产业用地指南》中的控制值及以上。 | 区经济委 |
工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 工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上海产业能效指南》工业主要行业产品能效准入值。 | 区经济委 |
低碳产业 | 明确产业低碳发展目标,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结构,建立低碳招商标准。 | 区经济委 |
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 |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适当布局《上海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指导目录和布局指南》中“培育类”和“鼓励类”产业。 | 区经济委 |
布局环保产业 | 落实好环保产业相关规划及相关扶持政策,合理布局环保产业。 | 区经济委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水耗 | 保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水耗低于本市节水考核目标。 | 区经济委 |
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 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设定目标。 | 区经济委 |
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 | 保障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规划目标。 | 区商务委 区统计局 |
绿色生活与消费指南 | 编制绿色生活与消费指南。 | 区商务委 区绿化市容局 区环境保护局 |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比重 | 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规划目标。 | 区统计局 |
智慧社区及邻里中心 | 构建智慧社区系统、邻里中心。 邻里中心指居住区内集合了多种生活服务设施的综合性场所 | 地区办 |
千兆网络覆盖率 | 千兆网络覆盖率达到规划目标。 | 区科委 |
编制城市设计文件,并建立城市设计实施监督机制 | 城区的空间形态、公共空间、重要街道、色彩 风貌、建筑体量、照明系统以及标识系统等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城市设计要求。 | 区规划资源局 |
公共开放空间300 米服务范围覆盖率 | 满足公共开放空间300 米服务范围覆盖率要求。 | 区规划资源局 |
社区公共服设施便捷 | 满足公共服设施服务半径及其所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占比要求。 | 区规划资源局 |
混合街坊比例 | 功能混合街坊比例满足规划要求。 | 区规划资源局 |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满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要求。 | 区规划资源局 区绿化市容局 |
具有可绿化条件的市政公用设施立面垂直绿化项目数量比例 | 保障具有可绿化条件的市政公用设施立面垂直绿化项目数量比例满足规划要求。 | 区绿化市容局 |
建筑墙面(不含住宅)垂直绿化项目数量比例 | 保障建筑墙面(不含住宅)垂直绿化项目数量比例达到规定比例。 | 区绿化市容局 |
连续绿道系统 | 区域内绿道长度达到 1km,且符合《上海市绿道建设导则(试行)》相关建设 要求。 | 区绿化市容局 |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 保障本地木本植物指数达到要求。 | 区绿化市容局 |
地面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占比 | 保障地面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占比达到规定值。 | 区绿化市容局 |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达到规划目标。 | 区绿化市容局 |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覆盖率 | 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覆盖率达到规定值。 | 区绿化市容局 |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 保障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规划要求。 | 区绿化市容局 |
生活垃圾全密闭化运输 | 保障生活垃圾全面实行密闭化运输。 | 区绿化市容局 |
生活垃圾有效分类收运率 | 生活垃圾有效分类收运率达到规定比例。 | 区绿化市容局 |
包装塑料回收利用率 | 废塑料回收利用率达到规定比例。 | 区绿化市容局 |
废塑料回收利用率 | 废塑料回收利用率达到规划要求 | 区绿化市容局 |
智慧绿地比例 | 智慧绿地比例达到规划目标。 | 区绿化市容局 |
屋顶绿化面积比例 | 保障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的既有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屋顶为平屋顶或屋面坡度小于15 度的坡屋顶,合理选用花园 式、草坪式、组合式等多种形式的屋顶绿化。 | 区绿化市容局 |
生态空间面积占比 | 保障生态空间面积占比达到规划目标。 | 区绿化市容局 |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方案 | 制定并落实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方案。 | 区绿化市容局 区生态环境局 |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规定比例。 | 区绿化市容局 |
空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和措施。 | 保障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中有关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等环境保护目标及相关控制措施的落实。 | 区生态环境局 (空气、土壤环境) 区水务局 (水环境) 区规划资源局 (环境噪声达标) |
城区无排放超标的大气污染源 | 锅炉、炉窑等工业废气的排放分别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 的规定。 | 区生态环境局 |
道路、施工扬尘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 的规定。 | 区交通委 区绿化市容局 区建设管理委 区城管执法局 | |
餐饮油烟、汽车维修污染物的排放分别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859 的规定。 | 区交通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管执法局 | |
建立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制度 | 应建立绿色生态城区区域内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制度,管控制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 区生态环境局 区规划资源局 区土地储备中心 |
碳排放清单 | 编制详尽的碳排放清单,制定分阶段的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 | 区生态环境局 |
实行环境质量信息化监测和管理 | 对空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管理。 | 区生态环境局 |
智慧环境监测覆盖率 | 保障智慧环境监测覆盖率到达规定要求。 | 区生态环境局 |
工业废气、废水应达标排放,危险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率 | 工业废气、废水达标排放,危险固体废物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加强工业废气、废水达标排放监管 | 区生态环境局 |
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 | 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 100%。 | 区生态环境局 |
城区噪声 | 一般城区内主要噪声源来自交通噪声、施工噪声等。 | 区生态环境局 区交通委 区房屋管理局 区城管执法局 |
地表水体不得有劣 V 类水体 | 城区内相对比较重要的河道、湖泊等地表水体不得有劣 V 类水体 | 区河长办 |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 | 保障地表水面满足控规和《嘉定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规划区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远期力争区域地表水达到《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2011年修订版)IV类要求。 | 区河长办 |
通沟污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科学处理,无害化处理 | 通沟污泥、污水处理厂对污泥进行科学、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到规定比例。 | 区水务局 |
城区供水管网漏损率 | 保障城区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规划要求 | 区水务局 |
雨污分流 | 保障新开发城区应雨污分流,或位于分流制地区的更新城区应无雨污混接, 排水户污水全部纳管,且水质无超标。 | 区水务局 |
高效市政系统和设备比例 | 保障市政公用设施采用高效节能的系统和设备,新开发城区内市政给排水的水泵及相关设备等采用高效设备的比例达到90%,或市政给排水的水泵及相关设备等采用高效设备的比例达到50%。 | 区水务局 |
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 制定并落实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 区水务局 |
非传统水源利用 | 新开发城区和更新城区采用雨水、河道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代替市政自来水供给绿化、景观、道路冲洗等杂用水 | 区水务局 |
内涝防治系统 | 建设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和应急管理的城镇内涝防治系统,保障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和《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 的规定。 | 区水务局 |
雨水污染治理 | 采用合理措施,控制雨水径流对受纳水体的污染,强排雨水系统末端设置径流污染截流或处理设施,对径流污染实现控制。降雨结束 24h 后,雨水排口附近水体水质不劣于降雨前。 | 区水务局 |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 保障新开发城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到达控制目标。 | 区水务局区 区建设管理委 |
新增住房中保障性住房面积比例 | 新增住房中保障性住房面积比例不低于 40%。 | 区房屋管理局 |
新建建筑全装修比例 | 保障新建建筑全装修面积比例达到规划要求。 | 区房屋管理局 |
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比例 | 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比例达到规划要求。 | 区房屋管理局 |
新增市场化住房中租赁住房供应套数比例 | 新增市场化住房中租赁住房供应套数比例不低于 65%。 | 区房屋管理局 |
节能、节水、降噪、垃圾分类等管理措施 | 制定节能、节水、降噪、垃圾分类等管理措施。 | 区房屋管理局 |
绿色实践的社区比例 | 开展针对社区的绿色实践,覆盖社区数量比例满足要求。 | 区房屋管理局 |
建设节水型社区(小区)、节水型企业(单位) | 建设节水型社区(小区)、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范围达到规划要求。 | 区房屋管理局 区水务局 |
职住平衡比例 | 职住平衡比例达到规划目标。 | 区人社局 |
提供针对失业和残障人士的就业介绍和技能培训服务 | 开展就业介绍和技能培训服务的功能,需与上海市以及规划区所在区的就业和技能培训体系相衔接,其中服务点可单独选址,或设置在城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当中,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 | 区人社局 区地区办 区残联 |
绿色相关技能培训服务 | 组织开展绿色相关技能培训。 | 区人社局 |
民生幸福指数 | 民生幸福指数达到 90%以上。 | 区民政局 |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率 |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率达到规划目标。 | 区文旅局 |
绿色投融资机制 | 通过创新投资模式,优化投融资机制,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领域,积极探索建立与绿色生态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绿色投资融资模式 | 区财政局 |
绿色发展专项基金 | 协助本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申报项目 | 区财政局 |
绿色教育覆盖青少年人口比例 | 开展针对青少年的绿色教育绿色实践,覆盖青少年人口比例满足要求。 | 区教育局 |